最近在学习公司法。
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共同规定与指导下进行。
通常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为了保证正常的经营秩序,《公司法》明确了部分章程条款不得突破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则体现了法律中的意思自治与自主经营权。
强制性条款
在《公司法》中,以“不得”、“应当”、“必须”等词语规定的,多为强制性规定。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召开临时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股东会与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股东大会决议性质等都是《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在编写章程时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来制定相应的条款,不得自行约定以上事项。
任意性条款
与强制性条款相对的,是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条款,即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条款,此类规定即上文所言的《公司法》的“让步”。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继承、股权对外转让等事项都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
在一家公司的章程中,任意性条款往往起到补充、调节与控制的功能。
公司法对于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只能表现为所有公司章程的普遍性条款,无法照顾到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可以自行约定的任意性条款更多的则是为了照顾不同公司的特殊性。同时,由于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是由股东商定并经过投票表决通过的,其制定与运行完全是公司股东意志的体现,故通过制定完备的自治性条款更能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那么,《公司法》规定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约定的“任意性条款”有那些呢?
通常总结为以下十五条:
1、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 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4、 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约定。
6、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强制性规定外可在章程中规定。
7、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具体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8、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的具体比例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但是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章程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权利。除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外,监视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
10、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可在章程中规定,但是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等可由章程进行规定。
12、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的继承问题可以在章程中规定。
13、 公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可在章程中规定。
14、 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在章程中规定
15、 其他高级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可在章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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